各学院(研究院、直属系):
为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厦门大学研究生校长助学金,现将2023-2024学年报送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类别 | 全日制非定向 | 全日制定向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少民骨干、对口西部、援疆专项 | 部省合建计划 |
在职 | 非在职 | 在职 | 非在职 | 在职 | 非在职 |
校长助学金 | × | √ | × | √ | × | √ |
国家助学金 | × | √ | √ | √ | × | √ |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研究生(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职考生、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在职考生和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在职考生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不享受校长助学金的资助。)部省合建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非在职研究生、全日制港澳台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1.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12万元/年;
2.博士研究生前三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5万元/年,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8万元/年;第四年起只享受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3.3万元/年;
学生类型 | 学业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校长助学金 |
博士
| 前三年 | 1.3 | 1.5 | 1.8 |
第四年 (免交学费) | 0 | 0 | 3.3 |
直博生 | 前三年 | 1.3 | 1.5 | 1.8 |
第四、五年(免交学费) | 0 | 0 | 3.3 |
硕士 | 1.1 | 0.6 | 0.12 |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直博生全程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三、资助年限
硕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三年,博士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四年,直博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四、审核发放程序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2019级直博生、2020级博士生、2021级研究生、2022级研究生和2023级研究生本学年应发助学金整理为《厦门大学XX院2023-2024学年研究生助学金参评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提交至思明校区颂恩楼5楼),并在研究生奖助学金系统上(https://cwc.xmu.edu.cn/main.htm)报送9月发放名单(超出学制研究生未发放的助学金9月暂不提交),以上报送、提交材料时间为9月15日-9月20日;
2.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单位当月提交的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3.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的9月份助学金预计于9月底进行发放,之后每月于当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4.缴费状态显示欠费的学生,通过资格审核后,助学金仍需等到缴清费用后进行发放(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和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9-11月除外)。
五、发放资格审查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和发放条件,严格把关,做好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的资格审查工作。
(一)2019级、2020级、2021级、2022级研究生的发放资格审查
1.参评学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必须全部转到我校,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
2.延期学生不发放助学金。(公派出国期间可不计入学制年限)
(二)2023级研究生的发放资格审查
请通知2023级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至学工系统填写资格审核应用,学生填写应届情况、无工作证明材料,学院审核档案转入情况、无工作证明材料审核情况(纸质版证明材料学院留存备案),具体操作指南及填写地址详见链接:
https://xmuxg.xmu.edu.cn/app/360
(三)出国(境)学习学生的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方案
1.出国(境)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研究生助学金照常发放。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研究生助学金按月顺延发放。
3.因私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停止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研究生助学金不再发放。
4.开学初已确定出国(境)三个月以上须暂停助学金发放的,暂不报送助学金资格的审核,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再办理参评。
(四)停止发放情况
1.申请休学的,停发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按月顺延发放。
2.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进行发放。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退学报告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4.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或博士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则不再发放助学金。
5.申请转学的,若申请转出,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助学金;若申请转入,则自转入我校之日的下一批次起发放助学金。
附件:厦门大学XX院2023-2024学年研究生助学金参评汇总表.xls
学生工作处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