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2011年继续实施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11年博士生招生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积极组织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同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招生单位(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要根据高校辅导员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维护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
四、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自定招生办法,超出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2011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工作办法和招生简章仍然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2号)执行。
附件: 2011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doc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