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的实施意见》〔(2009)厦大学20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将继续开展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现将2015年兼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1.学院党务秘书、专任教师、博士后;
2.优秀研究生及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选聘人数
在《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兼职辅导员队伍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各学院(研究院)的编制数制定以下配备原则:
1.按照各学院的编制数1:1配备兼职辅导员;
2. 没有本科生的研究院配备1名兼职辅导员;
3. 学生处、校团委根据工作需要共计配备13名兼职辅导员。
三、选聘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4.道德品质优秀,率先垂范,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能成为学生的楷模;
5.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要学业优良,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在校党政机关部门实习经历的优先考虑。
6. 兼职辅导员任职期限一般情况为两年。
四、选聘时间安排
1.报名:10月15日—10月19日,学院(研究院)根据《厦门大学2015年各学院(研究院)辅导员岗位核定表》(附件1)确定今年选聘人数,并进行宣传发动,可以在全校内公开选聘;应聘者填写《厦门大学辅导员岗位应聘报名表》(附件2)并交给申报学院。
2.公示:10月20日—10月22日,学院(研究院)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面试名单在学院网站或者学院易班主页上进行公示3日(包括续聘人员)。
3.组织考核:10月23日,用人学院(研究院)组织面试考核,由学院(研究院)与拟录用人员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人选,用单学院填写《拟聘兼职辅导员面试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留存学院备案。
4.审批:10月25日,用人学院(研究院)将《各学院拟聘兼职辅导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生处发布录用结果。
五、有关管理工作
1.用人学院(研究院)必须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管理,严格执行“学徒制”的培养模式,即一名专职辅导员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共同完成“带班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要做好对兼职辅导员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担负起责任,切实做到“放权、不放责”,兼职辅导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将作为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2.兼职辅导员凡因故需要予以解聘或调整的,应及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上报学生处备案。
3.兼职辅导员工作时间达到1年以上的,学校将出具任职证明。
4. 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按勤工助学设岗计酬,一般情况下每年发放11个月(寒假期间不发放)劳酬,每月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元(跨校区工作的不超过1200元)。兼职辅导员需认真填写劳酬申报表(样表见附件5),由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兼职辅导员具体工作情况和工作量提出建议发放相应劳酬,并签字盖章。
5. 考核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学院亦可根据情况配套相应的物质奖励。对于学生兼职辅导员,学校将增发2400元的工作津贴,给予奖励,并在新聘专职辅导员时视业绩优先推荐。
6.从今年11月开始,学校将对兼职辅导员的劳酬申报工作采取无纸化办公,学院请于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前通过办公室自动化系统(OA)上报至学生工作处。兼职辅导员的劳酬申报表请扫描为1个PDF文档,和学院兼职辅导员劳酬申报汇总表(附件6)一并作为OA报告中的附件。逾期将不予补发。
联系人:郑音,2188231,xscjyk@xmu.edu.cn
附件:
1. 厦门大学2015年各学院(研究院)辅导员岗位核定表
附件1.xlsx
2. 厦门大学兼职辅导员岗位应聘申请表
附件2.doc
3. 拟聘兼职辅导员面试情况登记表
附件3.doc
4. 各学院拟聘兼职辅导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4.xls
5.兼职辅导员劳酬申报表
附件5.docx
6.兼职辅导员劳酬申报汇总表
附件6.xls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