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社保中心相关规定,医疗保险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根据学校补充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学校补充医疗保障的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即12月30日前)结算完毕。
为此,请有在2016医保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产生医疗费用且需要报销的学生,请抓紧时间自行到厦门市社保中心或者(委托)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交材料进行报销,超过9月30日未提交材料的,将无法报销。
厦门市社会保障中心地址:厦门市云顶中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接受委托受理时间及地点:
思明校区每周四下午14:30至17:30在思明校区学生事务大厅(颂恩楼一楼学生事务大厅)接受委托
翔安校区每周二下午14:30至17:30在翔安校区学生事务大厅接受委托
报销所需材料见学生医疗保险手册(学生处网页下载专区)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