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要求,学校修订了《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做出修订,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一次性补发改为按月顺延发放
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国家助学金按月顺延发放。
二、规定总发放时间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总发放时间以实际在学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36个月。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说明
本规定自《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8〕65号)发文之日起(2018年7月6日)施行,发文之日前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仍按原文件(厦大学〔2014〕71号)规定发放。公派出国(境)时间以保留学籍时间为准。
附件: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8]65号).pdf
学生工作处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