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引导我校研究生积极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挂职工作,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挂职工作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结合专业特长到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挂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一种社会实践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培养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组织纪律性强,服从组织安排;
4.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5.关心集体,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心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7.一般为二年级以上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与研究生挂职单位进行具体工作的联系和对接。鼓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向学校推荐挂职单位。
第四条 学校、挂职单位和挂职研究生应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挂职研究生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公开需求信息,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和选拔程序选拔挂职研究生。
挂职研究生的选拔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挂职研究生的专业能力应和挂职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挂职研究生报名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发布挂职研究生需求信息和相关事项通知;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征得导师和所在单位的同意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学院、研究生院亦可向学校直接推荐研究生参加挂职工作;
3.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报名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推荐人数一般应多于需求人数;
4.挂职单位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推荐人员进行面试,确认最终录用的学生,并在全校公示3天。
第七条 研究生参加挂职工作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可根据需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工作,但在挂职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45天。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与挂职单位共同实施对挂职研究生的管理。挂职研究生在挂职期间应服从挂职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学院、研究院应对挂职研究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导师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便利条件,关心挂职研究生生活,帮助挂职研究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挂职研究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课程学习或课题研究与挂职工作紧密结合,既要充分运用所学的知识指导工作,又要善于在工作实践中归纳总结,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体系,将实际工作经验转化为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挂职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会同挂职单位共同负责。挂职工作结束一周内,每位研究生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交挂职锻炼总结或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备案。挂职工作材料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挂职工作作为一门选修课(课程名称为《社会调查与科技服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获得2个学分。
第十三条 其他激励措施:
1.挂职单位向挂职研究生按月发放挂职津贴;
2.挂职单位为挂职研究生购买挂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由挂职单位颁发挂职证书;
4.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优先参评全校性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 4月15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