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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大派出所《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浏览次数:
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厦门大学《关于2006届毕业生工作日程安排的通知》,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院系要组织人员,依据学生处核准盖章后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

二、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厦门市就业或经人事局同意先落户厦门后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事局报到后,可持常住户口页和相关材料,直接到入户地所属派出所从网上迁移办理入户手续。具体落户规定是:

(一)分配在厦门市就业的毕业生可落户在以下地址:
1、本人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父母户内。
2、单位的集体户内。
3、挂靠亲友家落户(分配在岛外工作不能挂靠在岛内亲友家)。
4、不具备落户在上述1、2、3地点的,可按规定落户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内。

(二)先落户后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落户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内或自己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父母户内。

三、分配在厦门市的毕业生要求尽快办好自己的户口落户手续,户口在校期限为半年,但在期限内不受理开具任何证明和办理身份证。

四、分配在厦门市以外的或考取外校研究生的毕业生要填写上XX省XX市(县)XX工作单位或XX院校。

五、留校工作和考取本校研究生的要填上具体单位或系别。

六、各院、系将需留档二年的省外毕业生户口页和本人申请书交学生处统一保管。

七、各院系可在六月十七日到派出所领取户口内页回去分类填写去向,二十二日至二十五日将毕业生户口页和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请将分配在厦门市以外、市内、留档二年的学生分别造册),带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办理迁往市外的毕业生每人应缴交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
请各院系务必按以上通知要求,及时来我所办理,以确保毕业生离校时能拿到户口迁移证。


厦大派出所
200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