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学〔2006〕2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可与我厅高校学生处联系(联系人:郑弋维;联系电话:0591-87091302)。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
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初次就业(含待就业)
(一)办理程序
1、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就业协议书”);
2、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由学校统一填写或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就业报到证”)”内容,并准备以下材料: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及软盘和毕业生当年经省高招办审批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4、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人才中心负责核对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省教育厅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盖章确认,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闽人发[2006]173号文件的规定使用新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离校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略学校意见栏)。
2、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完整,不得涂改。
3、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也须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待就业”报到证开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档案由学校一并寄往“待就业”报到证注明的单位。
4、“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到用人单位,凭“(待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调离教育系统就业的必须重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如果“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设区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由省教育厅予以补发。报到期限已过的报到证,原则上不予补发。
二、调整就业(改派)手续
(一)调整就业(改派)条件
毕业生就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签约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从师范专业毕业生中招聘教师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原则上不办理调整就业(改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整(改派):
1、用人单位撤消。
2、报到时,用人单位或毕业生一方违约,并已承担违约责任。
(二)调整就业(改派)具体要求
1、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调整就业(改派)手续;要求跨省或调离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2、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应在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署解除聘约协议的明确意见并盖章确认。
3、毕业生应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4、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材料,审核办理调整就业手续。
三、其他规定
1、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就业(改派)时间,原则上限定毕业后2年内,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手续。
2、继续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师范专业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调离教育系统缴纳培养补偿费收费政策的规定,凡在校期间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调离教育系统就业应缴纳培养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