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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待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5日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待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7〕9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07年4月26日起开展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待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待就业毕业生

二、办理机构

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拟办理待业登记毕业生可选择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家庭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三、政策待遇

由该人才服务中心发给统一印制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发给《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并给予持证的待就业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 根据个人意愿将档案寄存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机构,待就业期间2年内由人才服务机构予以免费保管档案。

2. 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相关人才交流大会。

3. 市人才网开辟专门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荐界面、建立专门数据库,持证毕业生可刊载求职信息,并免费在人才网发布。

4. 人事部门负责将毕业生信息提供给有见习需求的单位。

5.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并享受一定的政策补贴。对已办理待业登记的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经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可按厦府办[2006]9号文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按照厦财社〔2006〕28号文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

6. 困难家庭毕业生可得到政府援助帮扶。2007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的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

7. 根据厦府办〔2006〕9号文规定,享受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

四、办理方式

要求通过“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预先申请,提交个人信息、电子像片并选择办理机构,待受理后持相关证件直接到选定的办理机构领证。

五、所需材料

1. 毕业证书

2. 报到证

3. 身份证

4. 户口簿

5. 未通过网络提交电子像片的,还须提交个人近期1�济夤诒曜枷衿�2张

6. 属“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要求

1. 毕业生须持证才可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2. 持证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待业登记证》或《就业优惠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3. 持证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应及时将《待业登记证》或《就业优惠证》上交市人事局。

4. 不符合政策规定持有《待业登记证》或《就业优惠证》的,不得享受政府相应的公共服务,人事部门有权予以收回。

 

 

 

                                               厦门市人事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