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为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厦门大学研究生校长助学金,现将2021-2022学年报送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研究生(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职考生、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在职考生和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在职考生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不享受校长助学金的资助。)和部省合建高校专项计划定向就业非在职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1.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12万元/年;
2.博士研究生前三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5万元/年,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8万元/年;第四年起只享受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3.3万元/年;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直博生全程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三、资助年限
硕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三年,博士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四年,直博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四、发放程序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2017级直博生、2018级博士生、2019级研究生、2020级研究生和2021级研究生的助学金按照《厦门大学XX院2021-2022学年研究生助学金参评汇总表(2021年9月)》(详见附件1,请认真阅读表格中列明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提交)进行汇总,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于9月17日18:00点前将纸质版盖章材料提交至颂恩楼505,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生处奖学金邮箱;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已经过学院审核的2021级非应届研究生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复印件于9月17日18:00前提交至颂恩楼505,并按材料顺序附名单一份提交至奖学金邮箱(见附件2),文件名为“厦门大学××学院2021级新生无工作证明材料清单”;所有须提交的电子版学业奖、助学金材料请打包发送至学生处奖学金邮箱xscjxj@xm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院2021-2022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汇总表”;
3.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4.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的9月份助学金预计于9月底进行发放。10月起恢复每月15日发放助学金;
5.每月5日前未缴清费用,缴费状态显示欠费的学生,即使通过资格审核,助学金仍需等到缴清费用后才会进行发放(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和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9-11月除外)。
五、发放资格审查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和发放条件,严格把关,做好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的资格审查工作。
(一)2017级、2018级、2019级、2020级研究生的发放资格审查
1.参评学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必须全部转到我校,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档案人事关系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为在职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
2.延期学生不发放助学金。(公派出国期间可不计入学制年限)
(二)2021级研究生的发放资格审查
1.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必须转到学校,档案、人事关系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发放。档案人事关系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为在职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
2.非应届生入学前人事档案寄存于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若原工作单位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应提供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或解除聘用合同的红头文件;(2)若原工作单位非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辞职证明文件。
3.非应届生入学前人事档案寄存于人才服务单位的,应提供(以下三种材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
(1)无工作单位者,提交档案寄存的人才服务单位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文件,或档案单纯保管证明文件(应体现“单纯”二字);(2)有工作单位者,提供档案寄存的人才服务单位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近期辞职证明文件;(3)无法提供(1)、(2)者,可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学院审核材料后,需在非应届学生开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备注“经审核,该生档案由XXXX转入我校”并加盖学院公章,提交学生工作处管理科审核。2021年11月5日前未将正确证明文件提交学院审核的新生,其研究生助学金从提交证明材料的下一批次发放,之前的不再补发。
(三)出国(境)学习学生的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方案
1.出国(境)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研究生助学金照常发放。
2.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研究生助学金按月顺延发放。
3.因私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停止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研究生助学金不再发放。
4.开学初已确定出国(境)三个月以上需暂停助学金发放的,暂不报送助学金资格的审核,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再办理参评。
(四)停止发放情况
1.申请休学的,停发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按月顺延发放。
2.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进行发放。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退学报告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4.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或博士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则不再发放助学金。
5.申请转学的,若申请转出,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助学金;若申请转入,则自转入我校之日的下一批次起发放助学金。
附件:1.
厦门大学XX院2021-2022学年研究生助学金参评汇总表(2021年9月).xlsx
2.
厦门大学××学院2021级新生无工作证明材料清单.xlsx
学生工作处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