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4年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
1.我校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2.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学生以及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3.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二)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
二、资助标准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2.不同时间入伍的学生,适用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标准如下:
学生入伍时间(以“入伍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下同) | 2022年1月24日前 | 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本专科生/研究生) | 每人每年8000元/12000元 | 每人每年12000元/16000元(学费补偿或代偿用于学费的贷款) | 每人每年16000元/20000元(学费补偿或代偿用于学费的贷款) |
文件依据 | 19号文 | 310号文 | 4号文 |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同学,具体申请学费减免标准如下:
学生申请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 | 2022年1月24日前 | 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 | 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 |
申请减免标准上限(本专科生/研究生) | 每人每年8000元/12000元 | 每人每年12000元/16000元 | 每人每年16000元/20000元 |
文件依据 | 19号文 | 310号文 | 4号文 |
3.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三、资助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自身类别填写并提交相应材料:
(1)应征入伍同学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正反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在相应表格中加盖公章后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同提交。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同学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后打印,在相应表格中加盖公章,与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2.学院对学生所填信息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后,学生自行在10月15日17:30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颂恩楼502)。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提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最终审定。
四、工作要求
对服兵役学生实施学费减免等资助,是国家推出的一项重要的精准资助政策,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附件:
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pdf
2.《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pdf
3.《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pdf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