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大学〔2018〕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防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制年限发放,最多不超过36个月。
第三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国家助学金的全面工作,研究制定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资格审查工作:
(一)每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本学年发放名单的材料审核,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复核备案;
(二)每月及时收集本单位研究生的异动信息,并按时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将复核后的发放名单交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统一按月发放。
第九条 出国(境)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出国(境)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国家助学金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国家助学金按月顺延发放。国家助学金总发放时间以实际在学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36个月;
(三)因私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停止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发放。
第十条 其他类型学籍异动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申请休学的,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按月顺延发放,国家助学金总发放时间以实际在学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36个月;
(二)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学时间进行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或学院提交退学报告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或博士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则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转学的,若申请转出,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若申请转入,则自转入我校之日的下一批次起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学校之后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4〕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