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院、系(所):
6月7日福建省人事厅在福州召开了“2002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会上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79号)。该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和教育部在长春召开的“200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在长春会议上教育部指示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要求各在闽高校贯彻执行。鉴于目前福建省待就业毕业生就业时凭新就业的报到证到各地派出所迁户口十分方便;同时为方便为待就业毕业生推荐用人单位,该文件规定“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鉴于我校外省生源毕业生较多,有的省份在办理户口迁出时可能会遇到障碍的情况,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的指示:“厦门大学福建省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按闽政办[200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省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留在学校。”经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现将我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寄存暂行办法调整如下:省外生源的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按厦大学[2002]12号文件办理,省内生源按闽政办[2002]79号文件执行,即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学 生 处
20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