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大 学 文 件
厦大学〔2004〕1号
关于做好2004年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4年我校有毕业生4812人,其中研究生1500人,本科生3041人,专科生271人,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79号)等文件,以及教育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参照福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2004年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的方针和原则
(一)根据国家现行规定,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2004年的毕业生原则上仍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
(三)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二、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方案、毕业生派遣等四个阶段。
(一)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1、严格把好推荐关和审核关。各单位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毕业生应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厦门大学2004届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的复印件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推荐表》是学校证明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和用人单位到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审批入户手续的凭证,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写。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推荐表》原件,应妥善保管。
(2)各级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应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生优荐。
(3)定向生原则上不予推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荐的,应持有本人的改派申请(详细阐明改派原因),原定向单位(地区)出具的同意调整改派的公函,研究生还须经校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按原国家计委、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向培养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4)为了保证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完成,已被确定免试读研的毕业生,不向用人单位推荐。
(5)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与其它单位签订协议。
(6)根据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可重点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面试,但学院之间、相近专业之间、毕业生之间可公平竞争。
2、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要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经学校审核签字后,即成为制定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每个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复制、转借、挪用无效。
3、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协议的毕业生,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原就业协议签订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协议,学生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其它就业相关手续。
4、毕业生如需申请补办《推荐表》、《协议书》,应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如无异议方予以补办。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5、各学院、直属系、研究所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就业工作程序指导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及就业工作不受干扰。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实习为借口,拒签或缓签协议;毕业生不得以试用、实习为借口,影响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
(二)就业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l、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2、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生就业,按边远省区的相关政策执行。优秀毕业生可不受生源地限制,优生优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边远省区指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贵州、广西、云南、西藏。
3、为了鼓励应届毕业生自愿服务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开拓创业、锻炼成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配套奖励办法:
①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正式成为志愿者,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优惠政策外,学校给予以下配套奖励办法:授予“厦门大学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已获得校内贷款的本、专科特困生免还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学校免收服务费,也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②学校支持和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到新疆、西藏、甘肃、陕西、宁夏、青海、四川、贵州、重庆、广西、云南、内蒙等十二个西部省市就业。学校对正式到西部省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以下配套奖励办法:已获得校内贷款的本、专科特困生免还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非西部生源自愿到西部省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西部生源自愿到西部省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元。
4、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学校给予指导和帮助。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其所创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给予1000元或3000元的奖励。
5、按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艺术教育学院师范类毕业生综合测评排名前20%的可跨地区、跨系统就业;因家庭特殊困难(指毕业生父母户口变动且身边无子女)等情况,可允许一个子女回父母所在地普教系统任教;父母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五城市支援宁德、南平、三明、龙岩四地市从教25年以上,可允许一个子女回原籍普教系统任教。
6、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专升本的毕业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取得录取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7、凡经学校统一组织择优推荐,且事先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到国家政府机构和军队就业,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8、为保证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毕业生如就读高学历(含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在向用人单位呈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院、系、所公章)后,已签定的就业协议自动解除,毕业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9、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不进行体检而造成用人单位拒收的,其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10、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需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11、凡属肄业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派遣工作开始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12、毕业生就业方案经教育部审核下达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在规定时间内,征得原用人单位和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持新接收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的接收函,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在福建省内调整的,直接由地、市之间审批和办理改派手续。跨省区调整的,由学校将调整计划表(一式二份)及调整原因等有关材料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13、福建省外生源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和户口寄存在学校两年,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两年后若仍未落实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对于将档案和户口寄存在学校的福建省外生源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只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若需办理与就业无关的手续时一律将寄存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办理。
14、我校研究生的毕业时间分为春季(每年的三月)和夏季(每年的七月),其学制按校招生办和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教育部的要求,春季就业方案一般在3月1日以前上报,夏季就业方案在6月1日以前上报,各单位在报送就业方案时需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加以注明。
15、培养方式为自筹的半脱产或不脱产的研究生,在6月20日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但仍需就业的,需提交《厦门大学2004届自筹的半脱产或不脱产的研究生就业申请表》,学校将报到证开到其生源所在地,未提出就业申请的按照不就业处理,学校不为其开具报到证
三、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制定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意见,组织、领导、检查就业工作及就业方案的执行。
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组织校内供需见面会、收集发布需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制订就业方案、组织派遣并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调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的关系,做好就业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学院、直属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的实施。
(二)各级组织要注重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积极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学校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广播电台、校刊等宣传媒介,开辟毕业生就业指导专栏,结合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讲座及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
(三)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学校和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办事,满腔热情地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和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家长馈赠的礼金礼品,或参加有碍公正工作的吃请。对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或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对扰乱学校毕业生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将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本意见由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大学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件:
厦门大学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安排
2003年9月:
各学院、直属系、研究所填报毕业生基本情况及专业介绍
撰写厦门大学2003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上报教育部
2003年10月:
各单位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学校制作完成毕业生信息资源库
编制完成《厦门大学2004年毕业生专业介绍》
向各部委、省市及有关单位寄发毕业生基本情况表及专业介绍、邀请函
2003年10月始:
制作、审核毕业生推荐表
制作、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收集、发布需求信息
开设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咨询
2003年11月:
参加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
制定我校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评选厦门大学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开始定期发布就业工作通报
开始组织校园招聘会,进行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2003年12月:
第二次向教育部报送2003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召开2003年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会
完成《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开始组织相关院系参加部分地区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并走访用人单位
2004年3-6月:
编制、上报2004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做好毕业生派遣准备工作、毕业鉴定与教育(6月份)
办理报到证
2004年7月:
派遣毕业生、寄发档案
2004年 8月:
处理毕业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报送毕业生建议调整改派计划
2004年9月:
学生处撰写厦门大学200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上报教育部
[注:向教育部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改派计划的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通知的时间为准]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意见
主送: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04-01-09印发